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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法规

天津市公布《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2016-08-03 22:42:05   阅读: 2876  
        为加强我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和管理,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7月25日,经市政府批准,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共同发布公告,颁布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对我市餐饮油烟控制、餐饮油烟监测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将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由2.0mg/m3(国家标准)调整为1.0mg/m3,并增加了“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同步运行”等要求。该标准主要适用于我市提供餐饮服务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运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

        餐饮油烟是细颗粒物PM2.5和VOCs的来源之一,是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经测算,该标准实施后,全市每年可削减油烟污染物排放约272吨,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VOCs排放量,对臭氧污染防控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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