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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闻资讯

关于海口市海盛路80号祥和家园小区小菜一篮铺面每天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污染的问题(20170716381942)

2017-07-19 11:30:57   阅读: 1702  
办件内容:7月16日市民来电反映,海盛路80号祥和家园小区一楼小菜一篮铺面不顾业主反对超范围经营熟食,每天厨房作业过程中向小区内直排油烟,造成环境污染,请职能局核实处理!

职能局处理意见:7月16日秀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反馈,根据《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列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第九十二条第十项:“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该项处罚该法规定由城管部门行使,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所以我局只能口头建议该餐饮店采取加装通向楼顶的油烟管道等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扰民。因此,以后此类餐饮油烟因排放口不合理导致气味扰民的问题,建议转城管部门处理。建议城管部门根据规范,责令综上餐饮店规范设置油烟排放口。餐饮店烟囱管道设计等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中6.2.2和6.2.3的要求。根据《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以外、需要出具其他专业认定意见的事项,由综合执法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认定。”以上事项城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便于执法。另因我局监测站尚未完全建立没有监测力量,无法开展监测服务。

7月16日秀英区城管局反馈,2017年7月16日11:11海秀中队队员到达现场,该店油烟净化器具备有环保标识。

督办理由:秀英区环境保护局到场未核实该餐饮店是否在环保局规定无需进行环评的登记表项目范围,且未核实该餐饮店是否在网上登记备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城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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