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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对餐饮业油烟净化器等净化设施安装、使用做出明确规定

2017-01-05 12:38:56   阅读: 1851  
第三十四条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申请在前款规定的区域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登记。

违反前款规定,餐饮服务建设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餐饮服务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

违反前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统一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

违反前款规定,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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