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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定居民楼禁止新建餐饮店

2016-10-20 11:34:49   阅读: 1404  
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举报人信息应保密,并给予奖励。
餐饮不可使用居民烟道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鼓励使用工业余热等热源和集中配送的热水,并且实施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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