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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餐饮油烟治理执法将有法可依

2016-07-08 12:13:10   阅读: 1591  

       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思路,明确了环保、发改、经信、住建、交通、农业、水利、质监、工商、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各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真正形成了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比如,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工业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物质的,或者在禁止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异味、恶臭气体物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露天焚烧落叶、木柴、树木等产生烟尘污染的,或者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夏天到了,一些商家和流动摊贩偷偷在小区死角搞露天烧烤,呛人的烟味让周边居民苦不堪言。

  为此,《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水源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定的餐饮店,如果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也要面临严惩。《条例》明确,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未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条例》还明确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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